History Magazine, 2010.02.01, Vol.2, No.2

历史网络期刊
2010年第2期 2010年2月1日
目  录 封面 封面 元日 戴敦邦——现代国画家 求知 [佚名]熙宁变法 [李华瑞]王安石历史地位沉浮与
南宋以后中国社会历史变迁
人物 [刘浦江]邓广铭与二十世纪的宋代史学 [张希清]一代宗师 宋史泰斗 [王沛君 李珂]:邓小南 从“成长”走向“长成” 讲座 [邓广铭]宋代政治改革家王安石 观点 警世通言——王安石三难苏学士 [景玉平]从王安石闹笑话谈起... [易中天]王安石变法为什么事与愿违? [乾清宫]以史为鉴:重温王安石变法 书卷 [王瑞明]邓广铭先生四写王安石 [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序言 学院 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博物馆 开封博物馆 小知识 字如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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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知

熙宁变法

作者


  熙宁变法,因是王安石发动,亦称王安石变法,指北宋时期,大臣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国以来积弊的一场改革。新法立意虽好,但并未处理好具体实行的问题以及与与反对者的关系,于是与反对者间长期反复地争斗,大至处于被批评的局面,但是一些具体措施还是保留了下来。
   背景
   北宋中叶以后,内部方面,政府官员数目持续膨胀激涨,真宗景德年间(1004年-1007年)内外官已达一万多人,仁宗皇祐年间(1049年-1053年)达两万多人,“十倍于国初”[1],导致冗官、冗费激增,执政大臣多“榻茸常材,斗筲小器”,“班仅庶僚,非有殊迹,亦被横赐。”,保守主义盛行,不得不与豪强地主妥协,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兼并迫使农民转职军旅,使得军队人数激增。北宋初年给予军、公人员极大优惠和特权,可免除差役和赋税。对外方面,对辽、西夏等国的战争,仁宗庆历年间(1041年-1048年)军队人数是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人,使得军事费用增加,“养兵之费,在天下据七八。”[2],将不专兵和军纪不明使宋军严重缺乏训练,终日“游戏于廛市间,以鬻巧诱画为业,衣服举措不类军兵”[3],“卫兵入宿不自持被而使人持之;禁兵给粮不自荷而雇人荷之。”[4]。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岁入达一亿一千六百一十三万之巨,官费、军费等支出却达一亿二千零三十四万,很明显是入不敷出。使得北宋的国库空虚,人民生活压力更加沉重。
  岁入/岁出表 (单位:匹贯石两[5])

岁入 岁出
1021(天禧五年) 150,850,100 126,775,200
1048(庆历八年) 103,596,400 89,383,700
1049(皇祐元年) 126,251,964 126,251,964
1065(治平二年) 116,138,405 131,864,452


   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新即位的宋神宗问王安石:“当今治国之道,当以何为先?”王安石答:“以择术为始。”[6]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问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设,以何为先?”王安石答:“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风俗,在长君子,消小人,以礼义廉耻由君子出故也……”[7]同年二月,王安石开始推行新法,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学士范镇认为实行“青苗法”是变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与多取,犹五十步与百步”,七八月间范纯仁上书皇上,公开指责安石“掊克财利”,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吕诲上书劾王安石巧诈,说他:“置诸宰辅,天下必受其祸”。一次宋神宗和文彦博讨论变法之事,神宗说:“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与百姓何所不便?”文彦博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第二年,司马光给王安石写了三封长信——〈与王介甫书〉责难王安石“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又置提举常平广惠仓使者”,“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灭之,弃者取之,矻矻焉穷日力,继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为政,首建制置条例司,大讲财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输法于江,淮,欲尽夺商贾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钱于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你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或所见小异,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辄艴然加怒,或诟骂以辱之,或言于上而逐之,不待其辞之毕也。明主宽容如此,而介甫拒谏乃尔,无乃不足于恕乎!”;列举实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废弃新法,恢复旧制。王安石则写了〈答司马谏议书〉回复:“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后来两人完全绝裂,司马光跟皇帝辞职,隐居洛阳专心撰写《资治通鉴》。
         具体内容
   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细项如下:
   经济方面
   制置三司条例司
   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类似现代的财政部,并将之地位提升)。
   均输法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负担。
   青苗法
  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 (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类似现代的农民贷款)。
  农田水利法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类似地方税的一种,但是专用于水利)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专职公务员制度)。
  方田均税法
   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类似土地税)。
  市易法
   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类似官仓和现代商业银行的混合体)。
          军事方面
   保甲法
   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类似现代后备兵制度)。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置将法
   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质素(类似现代士官制度)。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集中式生产的专业兵工厂)。
   教育方面
   太学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
   实行效果
   王安石的变法对于增加国家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王安石急于求成,推行过急,利弊互见,并遭到许多守旧官员反对。王安石又自视过高,不愿接纳别人的意见。倡行“市易法”的平民魏继宗“愤惋自陈,以谓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
   韩琦在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奏疏中称,“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
   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门监郑侠画《流民图》,图中流民或身背锁械,或口食草根,告诉皇上说旱灾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对变法产生重大怀疑。王安石认为“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司马光又上《应诏言朝廷阙失状》。
   熙宁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出知江宁府。变法运动由韩绛、吕惠卿等人继续执行,吕惠卿师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满。
   熙宁八年(1075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复职,继续执行新法。入京途中,王安石夜泊瓜洲,有一诗:“京口瓜洲一水间,钟山只隔数重山。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同年十一月王安石有彗星出现于天,曹太后与高太后哭劝神宗帝不能用王安石。
   熙宁九年(1076年),王安石爱子王雱病逝,王安石求退金陵,潜心学问,不问世事。
  罢新法
  
  元祐更化和新旧党争
   元祐元年(1086年)司马光执政,尽废新法,苏轼、范纯仁等人皆曰不可,温公执意而行,“熙宁变法”以司马光的“元祐更化”结束。不久王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马光病逝。史载王安石退居金陵时“闻朝廷变其法,夷然不以为意;及闻罢助役,复差役,愕然失声曰:‘亦罢及此乎?’良久曰:‘此法终不可罢也。’”[8]元佑元年二月,罢青苗法。到了三月,范纯仁以国用不足,请复之。八月,司马光奏称:“散青苗本为利民。”
   苏轼在反对免役法时说,“自古役人之必用乡户,犹食之必用五谷……行地之必用牛马,虽其间或有以它物充代,然终为天下所可常行”。还说“士大夫捐亲戚弃坟墓,以从官于四方者,宣力之余,亦欲取乐……若厨傅萧然,则似危邦之陋风,恐非太平之圣观”,但是后来苏轼又认为免役法确实可行,他在《与滕达道书》中承认,“吾齐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异同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者……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十余年后元祐更化时,苏轼反对司马光废除免役法,他说“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较量利害,参用所长”。
   宋哲宗元祐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导下,致力于恢复祖宗旧制,“凡熙宁以来政事弗便者,次第罢之”[9]。支持变法者被称之为“元丰党人”,反对变法者被称之为“元祐党人”。从此宋朝进入了党争的泥沼,不可自拔。
  历代评价
   明代杨慎的《丹铅总录》对王安石极尽毁谤之能事,谓为“古今第一小人”。最严厉的指控是:“王安石的变法葬送了奄奄一息的北宋王朝”。李贽评价:“(王)安石欲益反损,使(宋)神宗大有为之志,反成纷更不振之弊。此胡为者哉?是非生财之罪,(乃)不知所以生财之罪也!”[10]
   入清后蔡上翔则有《王荆公年谱考略》一文为王安石之辨诬,以为“荆公之时,国家全盛,熙河之捷,扩地数千里,开国百年以来所未有者。南渡以后,元佑诸贤之子孙,及苏程之门人故吏,发愤于当禁之祸,以攻蔡京为未足,乃以败乱之由,推原于荆公,皆妄说也。其实徽钦之祸,由于蔡京。蔡京之用,由于温公。而龟山之用,又由于蔡京,波澜相推,全与荆公无涉。”。
   梁启超的《中国六大政治家——王荆公》一书为王安石及其变法翻案代表作,在史料上大量参考蔡上翔的《王荆公年谱考略》,把王安石比作中国的克伦威尔,说他以“不世出之杰,而蒙天下之垢”,称王安石是“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当之矣”。青苗法和市易法实为近代“文明国家”的银行雏型,免役法堪称“与今世各文明国收所得税之法正同”。熙宁八年(1075年),农田水利法推行五年之后,“荆公初执政,即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沟洫利害都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其后在位之日,始终汲汲尽瘁于此业。史称自熙宁二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所兴修利水田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云。”, “荆公所开水利,不可悉数,其大者曰浚黄河,清汴河。”《宋史》载:“熙宁、元丰之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岁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梁启超对变法的结论是“实国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誉之社会革命”。
   邓广铭、漆侠皆肯定王安石变法[11]。王曾瑜则以聚敛为由,否定王安石变法[12]。


(下表中绿色为新党得势时期,红色为旧党主政时期 )

神宗 1067年
(治平4)
1月、英宗死。神宗即位。
九月、王安石任翰林学士。
1069年
(熙宁2)
2月、王安石、参知政事(副宰相)。制置三司条例司设立。改革着手。
7月、均输法施行
9月、青苗法施行
11月、农田水利法施行(淤田法施行)。
1070年 3月、科举改革
5月、制置三司条例司廃止。
12月、保甲法施行。王安石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
1071年 10月、募役法施行
1072年 3月、市易法施行
4月、司马光前往洛阳。
5月、保马法施行
8月、方田均税法施行
1074年 4月、王安石辞任宰相。转知江宁府。
1075年 8月、王安石再任宰相。
1076年 10月、王安石再转任知江宁府。
1080年
(元豊3)
6月、元豊改革开始。5年(1082年)5月完成。
哲宗 1085年 3月、神宗没。哲宗即位。宣仁太后摂政开始、旧法党时代开始(元祐更化)。
5月、司马光任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宰相)。
7月、保甲法废止。
8月、市易法废止。
10月、方田均税法废止。
1086年
(元祐元)
1月、募役法废止。
闰2月、司马光任尚书左仆射(宰相)。
4月、王安石死去
8月、青苗法废止。
9月、司马光死去
1093年 9月、宣仁太后死去。哲宗亲政、新法党时代。
1094年
(绍圣元)
2月、新法复活。
徽宗 1100年
(元符3)
1月、哲宗没。徽宗即位。向皇太后干政。
7月、同时启用新旧两党人士试图重整融合朝中和谐。
1101年
(建中靖国元)
1月、向皇太后、死去。
1102年
(崇宁元)
5月、蔡京任宰相。
9月、司马光等守旧党119人被打为元祐党籍碑上的奸党。
后牵连309人地方官。
1106年 1月、打掉党籍碑、暂缓批斗守旧党。
3月、蔡京辞职宰相。
1107年
(大観元)
1月、蔡京重任宰相。
1126年
(靖康元)
闰11月、金攻下开封(靖康之变)北宋灭。

  
  
  1. ^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七八
  2. ^ 《张子全书》卷十三
  3. ^ 苏舜卿:《苏学士集》卷一○
  4. ^ 欧阳脩:《欧阳文忠公集》卷五九
  5. ^ 绢的“匹”数、銭的“贯”数、谷物的“石”数、金银“两”数是全部单位。北宋允许以等价货物交换。
  6. ^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十九
  7. ^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十九
  8. ^ 《续资治通鉴·卷第七十九》
  9. ^ 《宋史·后妃传》
  10. ^ 《富国名臣总论》
  11. ^ 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漆侠:《王安石变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12. ^ 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3期。
本文相关链接

   维基百科——王安石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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